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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愿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 |
編輯:長春藍圖商標注冊事務所 時間:2013/03/01 字號:大 中 小 |
摘要:什么是自愿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 |
自愿注冊是相對強制注冊而言的,即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隨其自愿,可以申請注冊,也可以不注冊就使用。強制注冊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否則,不得使用。自愿注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決不是鼓勵使用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有侵權的危險。我國《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現在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剩下煙草制品一種,最近國家藥監局也準備要求藥品企業必須使用正式注冊商標。 申請在先原則是一個時間概念。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申請在后的商標。如同一天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在三十天內提交該商標實際使用日期的有效證明,初步審定使用在先的商標。若申請商標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后,三十天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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